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贵州省外经贸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izhou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for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英文缩写GAEFTE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贵州省内注册、从事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经济合作业务及开展相关业务的各种组织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一带一路”倡议及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外向型经济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助力畅通贵州的国内国际双循环,促进“黔货出海”,对外投资及经济合作,培养跨境人才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制定的贵州国际发展战略措施,倡导企业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理念,增进企业业务交流,深化国际产能合作,推动产业融合出海,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行业监管,宣传贯彻政策支持,协助优势产业集聚,协调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商务厅。协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
第七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贵州外经贸企业及相关机构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
(二)开展贵州省外向型经济的调查研究工作,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建议;
(三)加强外经贸行业自律和管理,维护外向型经济企业权益;
(四)建立信息化交流平台并维护,组织并协调成员企业信息报送;
(五)加强会员单位与国内国际企业的交流和沟通,促进成员企业共拓市场、资源优势互补,推进外经贸业务开展;
(六)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外向型经济书刊及声像资料;
(七)开展外向型人才、跨境电商培训及组织开展行业资格类认证培训,组织专家在外向型经济发展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咨询服务;
(八)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员仅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国际认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国外多双边无偿援助或管理单位、对外投融资及国际金融、资源进出口等在黔企业并有一定业绩;
(四)自觉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单位自荐、协会会员引荐或政府部门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照复印件;
(三)协会秘书处审核、登记;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使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信息和资料;
(四)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中英文简报、咨询和服务;
(六)要求协会优先给予技术及商务咨询;
(七)申请协会协助举办培训,免费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培训;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的工作、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与协会保持联系,并承担协会委托或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维护协会的声誉,接受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须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进行相应变更或终止。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未经同意,会员一年无故不按期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决定,降低其在协会的层级,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且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八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协会章程,视情节轻重,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并公告。单位会员因各种原因失去法人资格的,其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 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理事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参会的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1-10名、秘书长1名。
一、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业务素质良好及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原则上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提名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协会理事。并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 7 月 23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